事业单位获取土地后如何实现转让

事业单位获取土地后如何实现转让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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