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包括的条款(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地役权合同

甲方(供役地所有人):

乙方(地役权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地役权设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役地位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需役地位于****,土地使用权人为乙方。

二、为方便乙方车辆及人员通行,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具有合法权利的土地(即甲方与乙方中间的过道)设定地役权供给乙方合法利用;乙方只享有车辆及人员的通行权利,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三、设定地役权部分的土地如下:自***坐标点向西 米,向南 米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指向见附图表于后,双方在本附图上签字盖章以资明证。

四、甲方如在上述土地上进行改建或增设其他设施,应保障乙方自由通行的权利;如修建大门等设施,应给予乙方两把钥匙。

五、地役权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供役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日(包括续期的期间)。

六、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使用费 元,在地役权有效期内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

地役权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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