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的判决书模板)

借条,是证明借款行为的重要凭据之一,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出借人一般都会将借条退还给借款人或当场将借条销毁。借款人如果没有收回或要求出借人销毁借条,可能有什么后果?

7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借款人在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条,出借人篡改借条内容后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当庭戳穿贪心出借人,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处以罚款2000元。

2019年12月9日,邓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李某爽快地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200元。6天后,邓某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2天后,邓某某就提前归还了全部借款,李某也向邓某某出具了一张载明已收到邓某某还款的收条。

“有了收条,就算没拿到借条也没关系的!”邓某某以为这件事已经了结,哪料自己竟收到法院的传票。“哥们,你是不是记错了哦?我早就把钱还给你了得嘛?”邓某某向李某问询到,谁知李某的一句话让他瞬间摸不着头脑:“你才记错了,你第二次又借了我钱的嘛!”一头雾水的邓某某只得来到法院,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法庭上,邓某某看着李某出示的借条,一眼便看出借条的落款时间已被人为从“2019年12月15日”故意修改为“2019年12月18日”。面对法官多番询问和邓某某的质疑,心虚的李某不得不承认其修改了借条的落款时间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12月9日邓某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200元后,已于2019年12月17日向李某全部清偿,双方的民间借*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李某诉称2019年12月18日邓某某又向李某借款的事实,系李某对2019年12月15日的借条落款日期进行篡改而主张的虚假事实。双方不存在新的借*关系,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鉴于李某故意修改借条的落款时间,并将之作为起诉依据和重要证据向法院提交,其行为已经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李某予以训诫并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法院提醒:借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关系的重要凭据,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法律意义。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务必要求出借人及时归还借条或当面将借条销毁,避免有心之人利用借条大做文章;出借人收到借条时务必仔细核验借条的完整性,对方还款后应主动归还或销毁借条。同时,法官郑重提醒,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意图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弄虚作假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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