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差额征税开票的要求

旅游业差额征税开票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举例:浙江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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