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法条最新(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讲解)

意见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类似,是英美法系早期的证据规则,主要用于规范证人证言的可采性。根据该规则,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与对案件事实的知识,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也有学者认为,尽管可以从理论上区分事实和意见,但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充其量只是一个程度问题。

(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制度考量

之所以禁止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避弟侵犯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的法定职权。证人的义务是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他们只能陈述事实,而不能进行推论。如果允许证人发表对事实的意见和推测,则无异于代行事实裁判者的职权。二是为了避免对事实裁判者产生误导。证人的意见和猜测可能包含虚假成分,一旦事实裁判者遭到此类信息的污染,就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事实基于自身特点无法通过客观描述予以展现,如涉及重量、尺寸、时间、距离、速度、形状、年龄、力度、冷 热、虚弱、健康,以及性格、脾气、愤怒、害怕、兴奋等事项,此种情况下,允许证人基于亲身感受提供意见。

许多国家的证据法明确规定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仅限于以下情况:(1)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2)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醐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

(二)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随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断完善,法庭要注意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既要区分证人证言中的事实和(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也要判断证人的哪些意见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对于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准确识别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意见证言

尽管该例外情形并未专门强调证人对相关事实的亲自感知,但毫无疑问,如果证人并未亲自感知相关事实,其所提供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将缺乏事实基础。如果证人亲自感知案件事实,并做出合理推断,该推断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则此类意见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老司机,驾车与被告人的车辆同向行驶,证人当时的车速约为每小时60公里,被告人驾车从后面高速超车,证人作证称其听到被告人车辆发动机声音很大,超车速度很快,推测被吿人的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以上,此类推测性意见建立在证人亲自感知基础上,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故具有证据能力。

2. 规范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客观反映证人证言的语态,以便有效区分事实和意见

目前,询问笔录对证人证言的记载,通常表现为一种平铺直叙、肯定性的语态模式。即便证人陈述时采用的是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气,由于有的侦査人员不知晓如何在笔录中展现,通常直接将之转换为肯定性语气。有些情况下,侦査人员可能有意无意地将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表述,转换成证人亲自感知的、确定的事实。换言之,法庭仅靠审査书面证言,难以有效区分哪些是证人亲自感知的事实,哪些是证人的推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表述。鉴于此,有必要完善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方法,对于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要客观、准确地予以体现。

3. 推行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客观展现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

前文论及传闻证据规则时已提出有必要建立关键证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旨在减少控辩双方对证人庭前证言的争议,此处再次强调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目的在于有效识别证人的意见证言。

4. 对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意见证言,必要时应当进行核查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基于自身对案件的感知,结合自己经验提出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的证言,如果对认定案件事实非常重要,且缺乏其他必要的佐证,就可以考虑通过侦査实验的方式核实该证人的意见证言是否可靠。例如前述案例,证人对被告人的车速提出了推测性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模拟当时的场景,核实证人推测的车速是否准确。此外,对证人意见证言的核实,还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通过专业评估来审查意见证言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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