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前,胡某及其家属拥有自建房一套,结婚后,林某入住胡某家中。2015年,林某、胡某及胡某家属在原有房屋上进行了加盖修缮。2019年2月林、胡二人产生激烈矛盾,林某持刀砍伤胡某,经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服刑期间,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因处理该离婚案件时,林某尚在服刑,未能参加庭审,该自建房涉及家庭其他成员只能另案起诉。现林某服刑期满,与胡某协商就房屋加盖修缮部分分割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林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原、被告本是家庭成员,现由于原、被告离婚,原告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考虑到案涉房屋加盖修缮部分是原、被告及被告家人共同出资,在被告家人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第二层修建,应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为基础,在公平原则下兼顾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加盖部分的出资、装修等投入情况,酌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对案涉房屋加盖部分享有60%的投入比例,故原告应按30%的比例对案涉房屋加盖部分进行分割。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加盖部分价值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案涉房屋加盖部分分割款人民币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规则】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