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重复使用应税消费的财务处理?
消费税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消费税实行实耗扣税法,即以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
(1)收回后直接出售 ——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收回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 ——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3)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原因: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避免重复征收
因为继续加工完成的消费品销售时交消费税,得把委托加工交的消费税扣除,否则就会重复征税。而直接销售则没有这个问题。
委托加工物资重复使用应税消费的调整方法与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生产环节,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用于直接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收回时已缴纳消费税,且售价不大于缴纳时的计税价格,不需要再补交税款,准则规定的处理如下:
委托加工收回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直接销售时:对消费税不做会计处理
从上文来看委托加工物资重复使用应税消费应该有不少方法可以避免,如果出现重复征税,就需要做好它的账务处理了,上述方法由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整理,请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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