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时间的自由,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均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
二、刑罚的执行内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1、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属于重大立功。
3、第383条第4款和第386条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刑期计算与折抵
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判处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