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闫某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劳务派遣性质公司,经他人联系,由张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做为发起人,帮助被告人闫某某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9年2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验资账户汇入人民币200万元从而取得验资报告;同年3月1日,B公司经申请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公司成立;同年3月8日,张某将B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汇出;同年4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B公司账户无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事后亦未补缴注册资本。
2021年9月3日,被告人闫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军军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自实行注册登记制以来,虚假出资对于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基本上已经不存在问题了,但是对于一些需要行政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来说,由于还是需要实缴出资证明,所以虚假出资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