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举例子(过错推定原则典型案例讲解)

【提问】老师,这题为什么不能用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监护人有责?

【回答1】这个就是一般侵权。过错推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用

前面在推文《侵权法规则责任原则》里面给大家讲过过错推定的大概使用场景,但还是有的同学对这一问题掌握的不是很清楚,所以今天我们就过错推定专门来做一个总结。

【考点总结】

★考点一:“过错推定”的概念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特殊侵权各章中大量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例如,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侵权的部分情形等,大多推定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医生以及医院在特定事实发生后具有过错。

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责任形态是指在出现了法定的基础事实之后,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

(1)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较少适用自己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这句话非常重要)

(2)凡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及其利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上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三:监护人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是监护人责任,第1189条增加规定了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 监护人承担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推定成立的,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公平分担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就是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适用公平分担责任规则,减轻其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3.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支付。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植物人等,自己有财产的,就不必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为人的财产中直接支付赔偿金。

    4.监护人补充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责任,则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只要是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全部由监护人补充承担。

    5.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1)委托监护损害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监护人;二是受托监护人,监护人并未因其将委托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监护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仍然是侵权责任人。

    (2)监护人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只要被侵权人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就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能够证明受托监护人也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的,受托监护人应当就其因过失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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