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葛8月1日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小葛提出,她今年有10天的年休假,5月份有休过2天,还有8天未休,剩下的8天未休年休假是不是可以按照年休假工资结算给她。公司表示,既然没休就算作废了。公司说得对吗?
答:不对。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假设小葛的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2021年度有10天的年休假。今年8月1日从公司离职时,按照上述折算方法,本年度小葛应休年假天数为5天,扣除已休掉的2天,小葛应休未休年假为3天。
这3天年休假,未休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在离职前安排休完,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休完的,单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