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2条解释(治安管理条例第42条具体内容)

近期,邻水县一女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捏造事实制作传单到“小三”家附近散播,损害“小三”名声,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4月4日下午,邻水县公安局丰禾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女子在丰禾镇胜利村发传单诽谤他人。接到报警后,丰禾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事发地制止女子行为,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据调查得知,该女子游某因丈夫龚某长期在外工作不与其联系,其丈夫又将家里货车过户给了冯某,便认为丈夫龚某与冯某有婚外情,但又无真凭实据,于是通过制作传单到冯某家附近散发,寻找线索。传单内容大致为:冯某明知龚某有妻子、孩子,还和龚某在一起,破坏别人家庭。最后还落款:有偿提供线索请加微信或者电话联系,有现金回报。

面对民警询问,游某开始百般辩解。由于当事人龚某与冯某当时身在外地,无法取证,民警只能让游某先行离开,随时接受传唤作进一步调查。

4月10日,龚某和冯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陈述了相关情况。2020年以来,龚某就在冯某丈夫的货运部拉货。冯某帮助丈夫经营货运部后,龚某才认识了冯某。由于龚某家里有开支,身上有*款,经济紧张,就一直找冯某借钱。2021年底,龚某因无钱偿还冯某,遂将货车抵押给冯某。而后,为还*款,龚某也一直在为冯某拉货,两人并无其他关系。

面对审查,游某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无从抵赖,承认了其诽谤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4月20日,邻水警方对游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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