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利息发票一定要开吗?
答:可以开,但双方应该有协议.
企业之间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是企业营业收入的一种;
按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应按金融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来增值税额.
允许给非金融企业(尤其个人)代开具借款利息发票的税务局,实质上给相关企业开一个筹划避税的途径.
对所谓借款利息代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的判断上,有极大的执法风险.
因此某些省市一样,规定不得代开具发票.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另外关于非金融企业间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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