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田某、酆某2、酆某3请求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规定,其应当先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法院不应直接确定;因未提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供养亲属范围的证据,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天津某物流公司否认其与鄷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鄷某与白某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证明天津某物流公司将车辆出卖给白某;洪某、田某、酆某2、酆某3主张鄷某与天津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S112011420200332《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鄷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视同工伤;天津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故确认鄷某与天津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洪某、田某、酆某2、酆某主张鄷某入职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并提交了鄷某工资记录、微信收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工资记录、微信收款记录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鄷某入职时间;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天津某物流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每月向鄷某支付工资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认定鄷某入职天津某物流公司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并结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工亡时间,可确认鄷某与天津某物流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3、洪某、田某、酆某2、酆某主张天津某物流公司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1094号仲裁裁决支付每月给付酆某2、酆某3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此款项给付至满18周岁)及支付田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此款项给付田某至身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5900号民事判决驳回酆某等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请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408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酆某等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请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同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可降低单位用工风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甚至是严重的工亡事件,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则包括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全部赔付责任都由单位来进行承担。
2、提示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如由于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全部工伤治疗等费用均应由单位承担。同时提示单位通过所谓商业保险缴纳是不能够替代社会保险缴纳法定义务,商业保险给予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单位也无权进行金额的扣除。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切不可因一时小利而主动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如暂时放弃社保缴纳,虽每个月可能会多收入一些金额,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会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甚至在发生工伤时,也存在没办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的支付。
2、提示员工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强迫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缴纳协议或声明,该声明或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完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单位未足额支付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标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