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评析
绵阳市富国技校与后河县银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富国技校在修建新校区时占用了银斗化工公司输卤管道所占用的土地。双方在消除危险纠纷的诉讼中,经政府协调,富国技校致函银斗化工公司,内容为:“后河县银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我校扩建,将你司的输卤管道掩埋于新场地下,经政府协调,我校同意你司管道迁改至新旧校区之间的排水沟堡坎上(以支架支撑架设明管),并同意你司今后进入校内进行管道巡查和检修。”在政府给付改迁费用后,因双方达成和解,银斗化工公司撤诉。此后,银斗化工公司在巡查时发现富国技校在其输卤管道上覆盖预制板并浇筑混凝土等永久性构筑物。银斗化工公司认为富国技校的行为将导致银斗化工公司无法正常管理、使用输卤管道,遂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银斗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析
当事人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一般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第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第三,利用目的和方法;第四,地役权期限;第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第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订立地役权合同,内容可以适当增减,但基本内容应当完整。本案中函件本身采用的就是书面形式,而且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利用目的和方法是明确的;虽然地役权期限和付费方法在该公函中没有明确,但是从事情的缘由看,富国技校提供给银斗化工公司土地供其使用,是因为之前建设新校区时占用了银斗化工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故银斗化工公司是付出了对价的,应视为富国技校同意银斗化工公司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无偿利用该部分土地。双方均应按设定地役权的协议履行。因此,法院作出了支持银斗化工公司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