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最长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那么这些建设用地最长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相信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取自动续期模式。
1、权利到期后自动处长,续期后原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变。
2、但是《民法典》对于续期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根据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项工作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由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进一步修改法律。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关议案。
3、实践中涉及少数地区出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参照原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来作过渡性处理:
第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不收取费用;
第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登记时,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申请报批模式。
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1年报请原出让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原则上应批准续期申请,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
2、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对于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双方在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出让金是按原合同标准,还是按重新签订时的市价标准交纳,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尚需国务院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