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遵循“需要才知道”原则、“分割”原则和“隔离”原则,既要保守商业秘密又要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制定保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开展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分公司商业秘密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负责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工作,检查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会同法律、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失、泄、窃密事件等。
第七条 公司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涉密行政文件、资料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法律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项目部对本专业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涉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条件制定本单位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审定和管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公司保密办)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切实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商业秘密统一纳入公司油商秘管理体系,按照《分级保护目录》规定事项确定秘密信息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保密期限划分为1年、3年、5年、10年、20年、30年,其中绝密期限最长30年,机密级最长20年,秘密级最长10年。
绝密级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涉及重大发展战略、核心技术、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机密级商业秘密是指是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交易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秘密级商业秘密是指是由公司直接或参与产生,对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一般的技术和经营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标定
第十六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定遵循“谁产生,谁标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对秘密信息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建议,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生效。
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被确定为机密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密源部门或单位应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保密期限可以暂时不标识。
绝密级商业秘密文件,应于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
第十八条 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内容一致的密级。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
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第十九条 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商业秘密标识后,应即行登记建立台帐,由专人管理,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查阅、借阅制度。
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变更与解密
第二十二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密源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密源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密源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密源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
(一)泄漏后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三)《分级保护目录》对事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
(一)保密期限届满,公司有关部门未要求继续保密的;
(二)公开后无损于公司利益的;
(三)公开后对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
(四)已经公司批准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商业秘密的变更与解密由密源部门或单位填写变更、解密申请书(详见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权限如下:
绝密级的由公司保密办审核,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
机密级属公司机关的由公司保密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秘密级的由密源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
密源单位、部门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单位、部门的,由同级保密办指定。
第二十七条 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密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标识。
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商业秘密载体在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的各环节,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其中:
(一)制作商业秘密载体,密源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对外投稿的论文、交流材料等,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并应由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在对外谈判和执行合作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资料的,须事前签订保密合同,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涉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的,应提前向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加强对各级信息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各级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类商业秘密文件资料,除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传送应知单位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交付有关单位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