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什么时代都不乏有很多见义勇为人士,但是如果因为见义勇为致使侵权人受伤或者不幸去世的话,见义勇为者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9日张某某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水产店门口,与张某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某跌倒、张某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某某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与此同时,朱某目睹了张某某撞人后逃逸的情形,并驱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张某某弃车而逃,朱某也下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进行让其自首的劝阻,张某某不仅不听,还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此后朱某某拿起木凳、木棍进行自我保护。在此期间张某某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到铁路中间,最终导致撞上火车身亡。
问题焦点:
张某某在此过程中不幸身亡,张某某的继承人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朱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过错?
问题评析: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加以制止。
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针对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的“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道德困境,立法者针对此种情况,给予了见义勇为者有利的解释,以起到引领更好的社会风尚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者不仅鼓励而且支持,不能因此而让见义勇为者的善心成为了人们嘴里的恶果。见义勇为固然值得我们敬重和弘扬,但是也要理智地去对待。我国法律就是在这种文明的基础上,切实解决一度困扰社会大众的“救不救”“扶不扶”“帮不帮”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重演。
在本案件中,基于张某某撞人后逃逸朱某驱车追赶可以看出,朱某在此案件中并没有义务帮忙追赶逃逸人,朱某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朱某在此过程中,并未与张某某发生肢体接触,拿起木棍属于自我保护行为。因此,朱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亦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张某某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已经准许。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