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化,对我国发展的总体布局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近些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部署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起来,特别是2018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作出具体部署后,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在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19年3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谱写着为民惠民的新篇章。但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水平,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准确地把握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乃当务之急。
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对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则比较滞后。
比较完整表述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是2014年1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文提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党中央层面提出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并作出具体规范要求的则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并对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之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又就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多元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了决策部署,赋予公共法律服务新的内涵和要求,以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定义任何一个概念,都不应仅仅是对现实的描述,而应当是描述现实与建构现实的统一,且任何一个概念都是受制于时间和文化的概念,具有时代性与国情性。
在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的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公共性、法律性、服务性是其基本特征。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证明,政府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国家义务,国家是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主体,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配给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统筹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必然具有公共性。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性源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处理的是相关的法律问题,满足的是相关的法律需求。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强化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性特质。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我国政治权力的根本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是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其中既有无偿或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也有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务,服务性当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特性。
人民性、公平性、现代性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要义。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公平正义,以现代化为指向的发展理念是且当贯穿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以人民为中心,需要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度设置和产品的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化、均等化,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一项顺民意、惠民生、得民心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高度统一,应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现代性是一个复杂的多重建构过程,它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交互作用的结果,它时常用来表述更新与革新相结合的观念。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无不需要以现代性作为指向,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