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法官为了完成结案率,经常会“建议”债权人“配合一下”提交一个《撤回执行申请》,这在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中很常见。但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考虑清楚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是否可控。既然法官要求我们“配合一下”,那就说明执行案件本事是不具备依职权终结执行的,先看一下终结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一般情况,法官让我们配合一下,一般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因为此时还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措施尚未穷尽。
如果此时你没能顶住压力,主动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可能面临的风险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看明白了吗,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就相当于回到原点,好不容易找到财产线索,费了很大劲查封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汽车、房产都要解除,也就是给被执行人创造了一个转移财产的喘息之机。
很多申请执行人会说,我和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包括了未履行全部义务,不可以解除查封。不好意思,您这个约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