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旧对比(行政处罚法修改前版本)

今天(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比如说生活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要面临罚款,这就归《行政处罚法》来管。这次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此次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具体法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了86条,特别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樟林介绍,“这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讲了两个核心的标准,一个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第二个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手段,这个制裁手段表现方式为增加了老百姓的义务或者对老百姓的权益进行了减损,见得最多的处罚手段就是罚款。”

行政处罚虽然是行政机关使用的一种手段,但它主要适用的对象就是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等,因此关乎我们每个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樟林介绍,“以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罚不需要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新法专门有一个条款,其中的第33条第2款,行政机关以后处罚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主观上要有过错,他要认识到我的行为是错的,否则是不能罚款的,这是一个亮点,第二个对老百姓影响比较大的,我觉得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过去违法行为产生以后,2年以后不再处罚了,但是最新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危害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等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延长到了5年。”

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还新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如果市民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樟林介绍,“《行政处罚法》提供了申辩和陈述的渠道,在行政处罚还没作出来前,行政机关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这个时候, 当事人可以和行政机关交流,把自己特殊情况告知对方,真有特殊情况可以撤销不处罚等。如果行政机关坚持作出处罚,法律也有很多救济渠道,一个是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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