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保险两年,但是这家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缴费也不退费,我该怎么办?
答复:在公司挂靠代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只能为该单位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建议您的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司法机关。
咨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怎么算?
答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咨询:我在烟台缴纳社保5年,后来因为换工作单位,我的社保缴费中间断了三四年的时间,最近想把这三四年的社保补缴回来,请问补缴政策是怎么样的?怎么办理手续?
答复:烟台市的补缴政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补缴期限不足3年的,由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补缴。二是补缴期限超过3年及以上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咨询: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及停止享受失业金待遇,我市如何规定?
答复: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