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信用方面的限制,对个人不良信用进行公示,以示惩戒;二是限制消费,尤其是对高消费方面的限制,意在督促其尽早还款。
一、对信用方面的限制
1、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公示给全国人民知晓;
2、限制其申请房*、车*等各类信用*款。
二、对高消费方面的限制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级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允许有旅游、度假等消费支付行为;
7、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允许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如:通信限制;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禁止出入境等等。
国家正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财优化提醒各位债务人,如出现债务逾期还不上的情况,要尽早与*款机构协商,履约还款,杜绝“老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