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21)渝xx函字第382号
致xx公司: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委托人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师就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
(一)委托人于2018年3月29日入职贵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2021年3月3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1年12月24日,贵公司向委托人出具《解聘通知书》,单方面通知自2021年12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委托人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如下:
1、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617.06元;
2、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147.00元;
3、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380.65元;
4、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8695.60元。
经查阅委托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自2021年1月起,贵公司每月社保缴纳基数为7300元,公积金缴纳基数为7300元。
(三)委托人自入职贵公司后,贵公司未安排委托人依法享受带薪年假。
(四)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委托人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贵公司应按委托人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
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建议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律师认为:贵公司的行为至少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在委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贵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贵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18695.60*8=149564.80元。
(二)贵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贵公司应按照委托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贵公司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贵公司应按委托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纳2021年的住房公积金,即贵公司应以19380.65元为基数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贵公司未安排委托人享受带薪年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委托人自2013年5月参加工作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应当依法享受5日的带薪年假,贵公司没有安排年假休息,应当按照委托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贵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未享受带薪年假的工资报酬为36816.70元。
(五)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合法有效,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单方免除自己的义务。
为妥善解决上述纠纷,并避免诉累,请贵公司及时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结清委托人的剩余应付未付的工资;
2、收到本函后10日内向委托人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享受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合计186381.15元);
3、按照委托人的实际工资收入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4、自2021年12月起,每月向委托人支付5608.5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2023年12月。
如果贵公司不愿接受前述建议,可能会导致双方分歧加深,促使委托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贵公司慎重考虑本律师的建议。
三、特别说明
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公司如对本律师函所涉及的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与本律师联系。
本律师函不得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务作任何增加。
特此函告!
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