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只有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债权人外,还应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因此,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职工应限定在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内。
案例索引
《何素文、彭水县长江石粉厂等申请公司清算案》【(2021)最高法民申7223号】
争议焦点
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只有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债权人外,还应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因此,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职工应限定在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内。
本案中,虽(2018)渝04民终1021号判决确认何素文与长江石粉厂自1983年7月至2005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何素文另案起诉长江石粉厂主张停工补贴、停工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均被驳回,在何素文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长江石粉厂享有权利并可能参与长江石粉厂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长江石粉厂进行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