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理方式包括: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具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
-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生效(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要落实)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话方式: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优先)
一般情况: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约定——收件人主营业地——住所地
合同书、确认书形式:约定——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要式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泄密、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区别违约责任
【解释】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失与损失利益;所受损失包括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所失利益主要指因缔约过失而导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丧失的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