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住房保障法规定(关于住宅保护的法律)

住房安全有保障

一、住房安全有保障

1.住房的鉴定或者评定结果:(1)安全,指住房安全鉴定为A、B级或评定结果为合格;(2)不安全,指住房安全鉴定为C、D级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2.农村危房改造政策:(1)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2)在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保障对象主要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3.是否有安全住房居住:指居住房屋为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房屋主体稳固安全,评定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标准,可以稳定居住(至少已居住半年或计划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方式包括自有住房,自行租住房屋,长期寄居在子女、兄弟或亲戚朋友家,居住在敬(养)老院、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等。

4.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5.房屋改造方式:以农房抗震改造为主。

6.农房抗震改造范围: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我市1区8县,均符合农房抗震改造范围。

7.可进行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村房屋: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的农户。

8.农房鉴定负责部门:县区级住建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9.农房认定鉴定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

10.不需要认定或鉴定农房: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

11.不能纳入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房:即将列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12.农村抗震改造面积标准:再不做严格要求,但新建房屋面积应合理、实用、功能齐全,严禁超大面积建设,防止因建房返贫。

13.农房抗震改造补助标准:农房抗改造补助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农户经济程度、建筑节能技术以及新型结构体系、改造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分类分档次具体补助标准。

14.农房抗震改造方式:拆除重建、维修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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