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0年9月, XX拆迁公司受政府委托,对刘某2的承包地5亩进行了征收,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刘某2的父亲刘某1、母亲赵某某及三个妹妹(刘某3、刘某4、刘某5)均向村委会、镇政府和XX拆迁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征收的5亩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五位异议人对5亩土地均享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XX拆迁公司在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告知刘某2及五位异议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021年4月15日,刘某2(原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征收的5亩土地由其全部承包、征收补偿款由其全部所有。2021年9月30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2的起诉。上诉期内,刘某2提起了上诉,后又撤销上诉。
【法律分析】
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明确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存在一个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并且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前置程序),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使起诉也会被驳回。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2003年3月1日)。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有两条途径:一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之规定,具体到本案,刘某2与刘某1、赵某某、刘某3、刘某4、刘某5对被征收的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的争议,也不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之规定,具体到本案,刘某2与刘某1、赵某某、刘某3、刘某4、刘某5对被征收的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的争议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具体承办中,还需要参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经(2013)2号,2013年1月15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24日施行】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综上,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解决的法律途径也不同,代理律师应当采用不同的诉讼方案,否则容易败诉。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第三人XX拆迁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一审、二审。刘某2作为被征收人,在被征收的5亩土地存在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判决驳回了刘某2 的起诉,本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刘某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为由,是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是可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纠正一审的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在二审中刘某2撤回了上诉,丧失了二审胜诉的机会。
【律师建议】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比较多(有的是权属纠纷,有的是侵权纠纷,有的是合同纠纷,有的是流转纠纷,有的是征收补偿纠纷,有的是经营权继承纠纷等),这些纠纷的法律性质或种类不同,处理这些这些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处理途径可能完全不同,建议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的辅助、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争议久拖不决,既费力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