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民不与官斗”是咱们国家的一句古话,但行政诉讼却是民与官斗的一种典型具体表现。所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有违咱们传统文化的。
所以,老百姓起诉行政机关的时候,往往犹豫再三,瞻前顾后,难以当机立断。我不是说这样不对,但这种犹犹豫豫的诉讼行为很容易使本就艰难的行政诉讼雪上加霜,超过起诉期限。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又或是刑事诉讼,对时间都很敏感。虽然在三大诉讼中,对于时间的称呼有所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但是一旦超过了时间规定就很麻烦,就会陷入极大的被动之中。
比如说,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赔申15号强拆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即存在,不存在作出之时不知道行为内容的问题”,因此涉案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时,相对人即应当知道拆除行为已发生的事实,起诉期限应当从拆除行为发生时起算。
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还认为,“拆除事实发生后,福利焦化厂(行政相对人)虽然通过请示、协商及信访途径向政府反映过补偿要求,但政府相关人员始终未就赔偿数额、给付时间和赔偿方式作出过明确承诺,不妨碍福利焦化厂(行政相对人)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故福利焦化厂(行政相对人)未寻求司法救济是其自主做出的选择,由此耽误起诉期限或者导致逾期起诉的,属于福利焦化厂(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不是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要求很严格。当事人务必要在起诉期限内提起,不然就会面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
所以,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谨慎的同时,也要当机立断,以免案件被拖着拖着就错过了起诉期限。而且,我们得清楚,通过与请示、协商、信访等途径与行政机关沟通,并不能有效地中断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