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 申请主体
当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自身、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有权申请公司破产。
三、 申请材料
申请破产,申请主体应当向法院提供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 破产清算流程
(一) 法院受理
1.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后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破产,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 指定管理人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三) 债权申报及审核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五) 宣告破产
1.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六) 变价、分配破产财产
1.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3.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七) 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