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布实施之前,夫妻一方若有出轨行为,付出的代价非常小。
规制婚内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原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归纳为四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行为,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而达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据此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通过分析我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民法典实施之前办理过的几千宗离婚案件得出的数据,夫妻一方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仅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情形,法院据此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确实很少。
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绝大多数还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这两种相对较轻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占的比例并不多,这必然会导致婚姻无过错方诉讼离婚难和主张赔偿难等突出问题。
由此可见,《民法典》公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法律似乎很难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内出轨方付出该有的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
出轨没有代价,自然泛滥成灾。
作为一名专业婚姻律师,既为如今“世风日下”的社会现状痛心疾首,亦曾多次呼吁有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能继续纵容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立法上给婚内出轨方苛于严重的法律责任。
幸运的是,我和广大朋友看到了这一天——《民法典》的公布和实施。
关于规则婚内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比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我带大家一起解读《民法典》如下几条规定的重大变化:
一、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标准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等恶习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该条,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1、对于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是法院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2、对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果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离婚。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仅限于四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重大进步。实际生活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当一方存在如通*、卖**、**、**、吸*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却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有失公平。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若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另一方同样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最新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民法典》的重大进步,也是婚姻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
原《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因此,在《民法典》公布实施前,无过错方在诉讼离婚时要主张多分财产,简直“难于上青天”。
前文说到,实际生活中,婚内出轨行为较多的还是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两种,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因为重婚和同居,在外部行为和法律形式上都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导致无过错方举证非常困难,最终无过错方既不能依据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又因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不能主张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 作为原则列入,就给上述离婚时一方存在一般婚内出轨行为,但尚不构成“重婚”或“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给出了明确的法院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亦明确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并不要求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即使不符合重大过错之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综上所述,《民法典》公布实施后,只要夫妻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管是相对较轻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还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行为,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均可以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婚姻过错方的噩梦!
这是婚姻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
结语
王幼柏律师善意提醒广大朋友,婚姻是神圣的,容不得一点亵渎。婚内出轨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往往会伤害到许多无辜者,轻则子离妻散,重则家破人亡。因此,在感情即将泛滥或者正在泛滥时,请为感情系上一根责任的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