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