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为加强执法源头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报案必接、有案必立。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接报案受理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报案登记制度。
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报案,应当立即告知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侦办、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做出解释,不再重复接受报案登记。当然,对于之前没有进行受案登记和给与回执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受案登记和给与回执。
二、及时审查办理。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接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三、紧急情况处置。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群众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工作,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四、执法监督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报案不接等行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举报,对不不予立案等的复议复核直接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