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代理案件中,会遇到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受到欺诈,胁迫等。但是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实“劳动合同无效”在实操认定还是比较难的,今天笔者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和理解,希望对大家在HR工作 管理中带去一点点帮助。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1994年《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2007年《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规定的重点已经为大家划出,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比较少且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且是否有效并非当事人协商确认,而是由第三方机构(仲裁或者法院)来确认。接下来为大家分享实操中常见的疑问,供大家参考。
二、实操中疑问
1、什么情况可以视为“胁迫、欺诈”等情形?
劳办发〔1995〕268号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办〔2011〕442号通知: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3、劳动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津人社局函〔2019〕102号通知: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如实说明,因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鲁高法〔2008〕243号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说明义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则上不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具有主观上隐瞒、欺骗对方的故意,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构成欺诈,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4、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赣高法〔2020〕67号: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吗?
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6、外国人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2011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浙法民一〔2009〕3号文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7、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笔者认为:原则上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过实操中劳动者欲证明劳动合同无效的难度还是很大。若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内部分条款约定与实操不一致,而主张无效,很难胜诉。比如劳动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工时,做五休二,每天工作八小时。但是实操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小时,与约定不符,劳动者主张该条款是用人单位以欺诈的手段与其签订的,主张无效,法院基本难以采信。但是换个角度,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加班费,说不定是另外一个结果。
法院说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是否有效。该条款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为2,999元,而在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先后按月工资标准4,000元、4,200元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故不能仅以两者不一致来认定劳动者系受用人单位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受欺诈所签,故劳动者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2020)沪01民终6361号
8、欠缺部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笔者认为欠缺部分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整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明确必备的重要事项
但若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主张实操中签署的比如《职员登记表》等,已经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该主张亦得不到支持。这并不是缺乏部分必要条款,而是缺乏全部必要条款,根本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具体可以参考判例(2020)沪02民终8428号
9、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三性”岗位的规定,系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张竹俊据此要求确认与徐汇人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019)沪01民终14746号
1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成功案例
笔者搜寻大量案例,成功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可见举证很难。摘取部分成功案例的说理,供大家在实操中把握!
(1)“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者就工作背景和学历背景等与工作有关情况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的,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现被告提交的简历显示其毕业于阜宁沟墩技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其提交的学历原件显示其1998年9月至2001年6月期间在阜宁县沟墩职业中学服装工业制版专业学习。然原告根据法院调查令调取的阜宁县教育局情况说明载明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期间,该县无阜宁沟墩技校,当时阜宁县沟墩职业中学无服装工业制版专业,故原告以此证据主张被告提交的学历证书伪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从事的系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学历对识别其专业技能有重要影响,且双方对伪造学历可以解除有明确约定,故原告以被告伪造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沪0113民初26082号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强调的是劳动者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强调的是劳动者应以善意的方式从事工作,遵循行业惯例,考虑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被告在职期间提交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隐瞒其配偶真实姓名,未向原告披露其配偶出资设立山东观水商贸有限公司,有违诚实信用,有违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告据此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 (2019)沪0115民初81280号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