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区别(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保密协议,我想很多白领都签订过,现在很多公司在入职的时候都会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有些公司甚至连保洁阿姨都要求签订,可以说是面面俱到了,也可以说是在浪费纸张,而《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同。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也有很大的区别。

保密协议:其不只是公司针对在职员工,还有其他很多合作关系等都会签订这样的协议的,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泄露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保密协议》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即可,没有必要连保洁阿姨都签订,当然如果保洁阿姨也会接触到,那么也可以签订的,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哪些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宽泛的表述为公司的一切都要保密。签订《保密协议》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其他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协议大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金,各地区对补偿金的规定各有不同,比如有些地区规定为离职之前一年报酬总额的一半计算,法学界和实务界也大多支持最高为一半,以避免拖累公司的发展。

竞业禁止:《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签订协议,针对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有这些行为发生,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收回其因此或者的报酬或利润分成等。

其实员工是否签订协议,都负有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就算离职以后也是如此,现如今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来区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又如何来核算损失,这是司法实践的难题。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