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业主最关心哪些物业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刚表决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从新闻热线、民生e点通等渠道收集了部分市民反映且已被核实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1.住宅分隔出租,群租房苗头再现
小区:江北区碧湖花园
网友“碧湖国际业主”:碧湖花园小区由长城物业管理,共有400多户住户,小区内存在群租问题时间已久,2019年起在小区业主群内,关于小区群租问题的讨论和投诉持续存在,近日更是出现了部分装修队在小区招租叠拼、联排白坯房,分割成群租房后出租的苗头。
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二)违法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超标准雨棚,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改变排水排烟管道等,不使用规划设计的空调外机平台而在外墙面悬挂空调室外机;
(八)违反规定出租房屋、车棚车库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2.老物业退出管理时“蓄意破坏”
小区:鄞州区BOBO城
市民王先生:小区业主对老物业管理不满,选择新物业管理社区,但老物业不肯离开,产生蓄意破坏行为,比如砸坏电梯厅、在停车库积水等。
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故意损坏或者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怎么办呢?《条例》规定限期改正,依法处置。
《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违反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3.专项维修基金启用难
小区:北仑区黄山路东海明园小区
网友“随遇而不安”:我家小区外墙平台渗水,墙皮脱落,导致室内飘窗墙顶上已有发霉和墙皮脱落迹象。
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比例设立应急备用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以从应急备用金中直接拨付:
(一)消防、排水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严重故障的;
(四)屋顶、露台、外墙严重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4.老旧物业交接,垃圾无人管
小区:海曙区海光新都小区
网友“天上刃间”:小区之前刚刚换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物业美屋物业公司留下大量垃圾未处理干净,绿化带、大件物品堆积场更是堆积如山,曾长达几个月未清理。
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办理物业服务交接手续期间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5.占用业主公摊面积、人防车位等
小区:鄞州区上湖城
网友“编号124611”:物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将架空层打造成房间给员工居住,还在里面引发了火灾。这个架空层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让员工居住。
小区:东部新城汇悦湾花苑一期
网友“豆子2020”:小区物业在人防车位搭建临时垃圾房近三年,没有通风,没有排污设施,满地垃圾,油腻肮脏,臭气可以熏醒高层住户。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长期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