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相关的犯罪中,人们会比较关注逃税、虚开发票等罪名,在现实中,很多人通过虚开相关的发票(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本文讨论一下该行为涉及的犯罪,即刑法第205条。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罪名保护的是国家的税收财产以及发票的公共信用。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4种情况。
根据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如何量刑?
根据刑事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注意一下,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因此,量刑依据的是税款而不是发票的价税。
辩护要点
首先,要关注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的,属于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并且已经实行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属于犯罪未遂。在辩护时,面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要核实是否已经用于抵扣,如果发票数量较大,工作量将会非常大。
其次,如果行为人与对方存在真实交易,但是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找别人代开的,该行为人不应构成犯罪。
再次,要注意发票的内容,如果金额、数量是属实的,则也不应构成犯罪。
最后,要考虑其他的量刑情节,常规的像自首、认罪认罚等,特别要注意是否已经补税,很多案件中,即使税额比较大,但能够补缴税款或者退缴违法所得,也可以获得较好的结果。
案件分析
起诉案件1,案号:“井检刑诉〔2021〕70号”,四川乐山的案件,多名被告从事房地产营销的业务,为了逃避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公司的相关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达到1亿5千万余元,税额达到400多万元且均已抵扣。第一被告牛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0万,检察院将涉案的多人起诉,第一被告牛某某量刑建议为6至7年有期徒刑。
起诉案件2,案号:“庆检刑诉〔2021〕20014号”,浙江丽水的案件,被告戴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帮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128万余元且均已抵扣。被告有自首等情节,重要的是已经全部补缴了税款,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不起诉案件1:案号:“平检刑不诉〔2021〕20469号”,浙江嘉兴的案件,何某某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8万余元并全部申报抵扣,案发后,何某某如实供述并退缴税款与滞纳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案件2:案号:“平检刑不诉〔2021〕38号”,宁夏石嘴山的案件,张某某是一家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其采取隐瞒交易的方式,购买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所在公司将相关发票用于纳税申报,抵扣税额32万余元。公司已经补缴相关税款,也缴纳的滞纳金与罚款,张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写在最后
根据研究案件可以知道,如果在案发后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及的税额较小的(第一档刑罚),检察院一般就不会起诉,如果税额去到第二档,很有可能会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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