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政务处分的适用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和方式,构建由轻到重、阶梯化的政务处分体系。

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本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通常认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

警告,是对违法公职人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政务处分,属于警戒性的处分方式,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

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在性质上属于重于警告的较轻的政务处分。

降级,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处分不仅适用于公务员,也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此,这里的级别并不仅指公务员级别,而是上述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等级的概称,不同种类的公职人员设置不同。实践中,给予公职人员降级处分的,要根据公职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应降低级别工资或者薪酬待遇档次。因此,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就公务员来说,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组织人事处理的,仍然是原单位工作人员。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一种处分,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开除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留在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工作的公职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降级、撤职、开除主要适用于《监察法》第十五条前四项所规定的监察对象。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降级、撤职、开除不适用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本法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人员无级可降、无职可撤,对其给予降级、撤职、开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此类人员的违法行为达到了需要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程度,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对其他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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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对《政务处分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条文内涵进行逐条解读,对该法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释,是提高公职人员政治能力、纪法意识,促进《政务处分法》贯彻实施,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权威辅导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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