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的最基本形式(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概念)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三者之间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制衡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起着监督制约作用。那么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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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是什么?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任丽律师解答:

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1、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6、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7、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任丽律师解析:

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

(2)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3)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

(4)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

(5)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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