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但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如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签字,无证据效力,《现场笔录》在程序上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拒不到场或者到场不签字的,有见证人签字也是可以的,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即从法条分析,即使当事人不签名,相关笔录其实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个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从其规定,为将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形成作为完整有效的证据使用,应采取相互支撑的完善措施。
一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来补正;
二是办案人员要尽量将笔录内容与收集的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是尽量和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做通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或签名;
四是执法人员要反思当事人为何不签名,如果因为笔录记录错误或不恰当,需要修改笔录内容后由当事人签字。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重询问记录笔录的技巧方式方法。
如笔者在工作中就曾发现,有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作了大量定性表述,造成当事人反感。如“你没有环评项目就开工建设投产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对照法律可以责令关闭等等带有结论性用语,这些都有先射箭,再画靶的嫌疑,引起当事人反感,甚至造成当事人心理恐慌,而不敢签字。
最后,假如当事人在笔录上还是没有签字,一定要记得拍个照片写明当事人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