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但是该制度本身也是为了更加公平有效的进行,而不是终结诉讼。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在诉讼中被提到的次数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让人啼笑皆非,简直就是睁着眼说瞎话,明明受理法院就有管辖权可是他偏偏说没有。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只能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他立马上诉,那只能将案件暂停审理,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虽然一些地方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出台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但是适用的案件却屈指可数。
今天小编就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到底当事人该不该提管辖权异议。我觉得应当视情况而定。如果你觉得受诉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而且由原受诉法院审理确实会影响你的权利的话,则应当提起管辖权异议,而且应当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法条一并在答辩期内提交法庭。
如果由受诉法院审理不会伤害到你的权利,而且你也没有扎实的依据证明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那就不要再提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非就是想拖延时间,这是一种典型消极诉讼心理,给人的感觉就是你在诉讼属于不在理的一方,让法官形成不好的印象。
对于那些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人,其实成本还是很高的。滥用者无非就是想拖延时间,可是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速度非常快,即使上诉也能很快处理基本拖不了太长时间。但是其代价却非常高。
第一,给法官形成不好印象。虽说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法官也需要对客观的证据事实进行感性的分析,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认。对于一个滥用管辖权而不积极应诉的人,给人的感觉就是你觉得自己可能会败诉所以故意拖延时间。
第二,对于当事人之间你丧失了一次自己占据有利地位的调解机会。案件刚到法院,作为原告方都会希望案件得到快速解决,所以调解的时候原告让步的空间是很大,被告可以趁势为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可是等到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你的优势地位就会丧失。虽然这个裁定不会对案件实体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对败诉的裁定会给对方一个心理暗示就是这场官司他赢定了,所以调解时他就不会怎么让步了。
第三,滥用管辖权异议还可能面临高额的处罚。2019年各地法院都陆续公布了一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案件,这也为那些滥用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