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胥毛生(“胥氏中草药堂”负责人,男,汉族,1951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xxxxxxxxxxxx38,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笠上村胥郭组,联系电话:183xxxxxx89。)
你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6日在南安市霞美镇金霞路992号二楼的“胥氏中草药堂”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 2021年 09月10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医罚告[2021]069号),依法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南卫健医证保决[2020]209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你未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医罚告[2021]069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