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6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明确,今年将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按照此前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修的条例或将严格限制公墓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使用期限。
《通知》提出,要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其中,为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殡葬管理条例。
《通知》明确,《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由民政部负责起草,而其也是国务院今年拟制定、修订的28件行政法规之一。
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施行,至今已实施了24年。
2012年,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当时施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而此前,这一条例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改后的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意味着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毁。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第628号令发布,明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施行5年之后,开始迎来大修。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把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导向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当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百姓“逝有所安”的需求将会通过三种骨灰和遗体安葬方式得到解决,以解决老百姓担心墓价上涨,买不到合适的地方等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不占地的,比如海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这种方式是国家大力倡导和提倡的,实行这种方式不需要个人花钱,政府还给补贴。
第二种方式是大量的骨灰存放,政府会大量建立以村和乡寨为单位的骨灰堂,收一点基本的管理费,甚至不收费,不会对老百姓造成太大负担。
第三种方式是入土的。从公墓角度将其划分成公益型公墓和经营型公墓。此次会加大公益型公墓的供给,由政府来调控和制定价格。而经营型公墓是采取市场价格,但政府会参与指导价格,这种方式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针对近年来,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一系列强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安葬环节存在的价格贵、不环保等突出问题,分别从增加土地供给、突出公益属性、强化价格监管、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规定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市场混乱等情形,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影响了殡葬行业形象。为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等内容。对家属自带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殡葬用品不能禁止,也不能捆绑消费。同时对价格部门应该履行怎样的职责也提出了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使用期限都提出了严格限制。其中,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此次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平抑价格、改善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移风易俗,培育民众厚养薄葬、文明丧葬的观念。
不过,好的政策要靠好的落实,因而,此次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以对之前一些地方在殡葬改革中出现的“软抵制”“消极执行”做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