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委托、行纪的概念
1. 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系。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2.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二.委托与代理
1.委托与代理之间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2.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区别
(1)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委托重在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基础合同,即委托合同常称为代理的基础关系。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代理重点解决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
3.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4.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5.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委托与行纪的相同点:
1.委托与行纪都是一方为另一方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委托与行纪的委托事务,最终都归属于委托人;
3.委托与行纪都是以处理委托事务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
四.委托、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委托与行纪的不同点:委托重在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行纪重在规范受托人的行纪行为。具体:
1. 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且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行纪业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债。
(2)在委托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现。
(3)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 委托事项不同
(1)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代购、销售物品等贸易活动,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劳务。
(2)委托、代理,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的事务不限于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注: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法定代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等。)
3.合同有偿、无偿存在不同
(1)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即行纪为有偿法律行为。
(2)委托、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4. 受托人是否存在资格限制不同
(1)行纪人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其以行纪为营业,所以行纪人有资格上限制,只能是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民事主体。
(2)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没有从事贸易活动资格的限制。只有特定的事务委托、代理才有相应资格限制,比如:诉讼代理人。
5. 代理是独立民事法律制度;委托、行纪是具体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