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军劳动争议诉讼案完败
一、事由
林文军,于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任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常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17日,林文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事项均已了结。2011年7月,林文军却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欠其绩效工资为由,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理直气壮”地“硬气”索要绩效薪酬71174.84元。保险公司代理人为肖仁权先生(现为安致勤律所主任)。
二、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
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年度绩效薪酬发放规则的约定,申请人主张的绩效工资是否应该支付。
2、被申请人通过职代会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拘束力。
三、抗辩主张及裁决结果
庭审时,林文军聘请了2名律师代理本案,其本人也亲自到庭,庭审现场申请方抗辩比较激烈,法官一度休庭以平复法庭秩序。整个庭审过程,肖仁权先生代表被申请人以一敌三,据理舌战,分文不让。
被申请人抗辩主张:一是双方就涉案的年度绩效约定由四季度考核后发放,而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按照约定参与四季度的考核,没有考核就不具备发放的前提。二是2008年被申请人按照职代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已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分支机构且挂在公司内网上,同时申请人也是参与职代表对《薪酬管理办法》行使表决权的职工代表之一,因此《薪酬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应具有拘束力。该《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员工的当年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三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时双方已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关事务作了了结,不存在绩效工资的争议问题。
裁决结果:仲裁庭支持了被申请人抗辩主张,驳回了林文军的全部仲裁申请。
肖仁权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201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