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争议律师咨询(劳动法咨询律师在线)

案件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承办单位: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蒋奇蓉、熊康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5日,武汉某公司员工熊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其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5日在被申请人武汉某公司工作。但在工作期间,公司只与其签订了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后续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其工作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进行了审理。

办案过程:我所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后,重点了解到公司2018年11月5日与申请人熊某补签了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且该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涵盖了该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所有时间。

承办结果: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陈述两份合同已经全面覆盖申请人在公司工作的全部时间,虽然后一份合同签订时间有所滞后,但主要原因在于申请人本人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公司一直都承认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从未损害该员工权利,不应在已经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赔偿。最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该员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

律师提醒: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如果您是企业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疏忽导致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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