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原《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对夫妻互为忠实义务提出了要求,现实生活中,往往有那么一些人,不积极响应法的呼吁,大行破坏婚姻家庭之事,婚内通*、出轨、婚外情等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是横亘在夫妻感情面前不越逾越的障碍,夫或妻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感情难以再回到从前,甚至因此感情破裂,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因此分崩离析,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着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军人为了大家弃小家,军人妻子为了军人安心工作牺牲的比常人更多,因此,军嫂就在成为女性敢愿牺牲的代名词,无论是解放战争革命老区的女人们用乳汁救活伤员的生命,还是和平时期军婚甘愿忍受与军人两地分居生活的寂苦,均谱与下了女性与军人可歌可泣的动人诗篇。我国刑法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对军婚给予了特别保护,打击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让军人安心服役,保护国家的疆土安全,人民幸福安宁的生活。以下结合一则破坏军婚的案件,从刑法角度,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1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现役军人徐某(女)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2019年4月1日,徐某与被告人王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现役军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王某涉嫌重婚罪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婚姻家庭关系。
重婚罪是对向性任意共同犯罪,在涉嫌重婚的情况下,可能一方构成重婚罪,另一方无罪,如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男方隐瞒婚史,与男方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方单独构成重婚罪,女方因欠缺主观故意而无罪;也可能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女方明知男方已经结婚,仍与其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均构成重婚罪。
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仍构成重婚罪,虽然自1997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从婚姻法角度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子之间没有依法结婚或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再具有婚姻的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刑法强调实质违法性,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仍视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夫或妻一方流离失所,与他人结婚的,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重婚罪的责任,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现役军人的丈夫(非军人)王某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某同居生子的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涉嫌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于法有据,量刑适当。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比较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可以看出,刑法对军婚的保护更为严格,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为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为结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意味着只要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就构成破坏军婚罪。
结婚,是指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他人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同居以两性关系为依托,同时伴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关系,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出轨、通*,是偶尔与他人配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具有同居的属性。因此,既不能把事实婚姻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把同居理解为通*、出轨等。刑法打击的是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或同居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只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结婚或同居的,才构成破坏军婚罪。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本案中,胡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仍与其同居并生子的行为,破坏了军人家庭关系,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量刑适当。
结语:重婚罪及破坏军婚罪均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对军婚给予了特别保护,比重婚罪保护更为严格。实践中,两罪认定上比较容易,本文重点就两罪中几个特殊问题作简要介绍,以期对您有所帮助。本案中,王某因犯重婚罪、胡某因犯破坏军婚罪,分别被法院判刑,值得警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