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表现)

 “在办理‘套路*’案件时,应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除应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外,还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予以精准监督。”

  近年来,“套路*”虚假诉讼已逐渐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瘤。此类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职业化、预谋性、隐蔽性等特点,给检察机关监督带来困难和挑战。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卫俊等“套路*”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就是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加强法律监督的典型。在李卫俊等“套路*”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职能协同、“套路*”虚假诉讼实质性审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很好的实务指导价值。

  以异常案件为线索,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协同

  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协同主要是从人员力量、证据审查、引导侦查等方面进行充分协作,并对关联类案展开研判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案件时,应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除应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格追诉犯罪外,还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予以精准监督。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在办理李卫俊等“套路*”虚假诉讼案过程中,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密切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具体来说:一是以机制保障协同。金坛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全院范围内,从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同办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打击“套路*”虚假诉讼全院一盘棋的思路。二是成立刑民交叉案件办案小组。金坛区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共同组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专案小组,民事检察同步参与刑事检察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时了解案情,从民事角度分析本案需要进一步侦破的方向及调取的证据。三是从证据审查上相互交融。从一起普通诈骗案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出发,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向法院调取李卫俊等人提起的所有民事诉讼相关材料,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也同步补充调取这些案件的民事执行相关卷宗,双方互相分工,分别从格式借条、转账记录、已执行财产情况等方面表格式列出重点,梳理关联民事诉讼113件和执行案件80件,并分析其中相似点和可疑点。四是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双项监督角度,合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明李卫俊等人涉黑恶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证据;另一方面,针对上述百起关联案件可能涉及的“套路*”犯罪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从借款、转账、讨债等环节进行补充侦查。

  以实质性审查方式甄别“套路*”本质

  在“套路*”虚假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往往会在诉讼中提供具有较高证明力的“借款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形式上完备的“证据链条”。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识别上,不能被“套路*”披着的合法外衣所迷惑,应紧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侵财犯罪的核心,通过实质性审查予以判断。一是综合分析关联民事案卷,对行为人是否是职业放*人、借*合同是否为统一格式、提供书面交付凭证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属于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李卫俊从2015年至2018年,在法院提起民间借*诉讼上百起,借条均是格式合同,一些案卷中出现了被告手捧现金照片作为已交付的证据,多数案件是被告缺席判决,有的被告出席庭审抗辩自己实际收到的钱款远小于借条上反映的借*数额等,办案人员通过关联案件的比对分析发现,借款合同反映的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二是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从借款发生的原因、借*双方的关系、借*的合意、款项归还、如何讨债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本案中,通过对被害人、证人、李卫俊等的综合调查发现,有关案件借*事实明显与借款合同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借款合同反映的金额虚高,借款存在“砍头息”“上门费”“违约金”等情形,且被害人存在因李卫俊实施“软暴力”催债,被迫还款、离家出走、不敢出席庭审等情况。三是对交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进行核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实质判断。本案中存在李卫俊打款给被害人后,随即让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并返还部分现金的情况,因此,该部分书证反映的借款事实部分虚假,揭示了李卫俊以表面合法化证据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此外,有证据反映李卫俊以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证据显示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且十年租金为现金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出具已收到租金收条,导致其后李卫俊以被害人未实际交付出租房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害人返还已支付的十年租金。从形式证据看,有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表面上合理,被害人又躲债在外未出庭,法院遂判决李卫俊胜诉。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十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且均为现金不合常理,遂找被害人进行核实,证实被害人确未收到租金,该租赁协议、收条为李卫俊提供借款给被害人的保证。李卫俊在被讯问时也承认,其在借款给被害人时,除从正常的翻倍借条中获利,还从虚构的房屋租赁协议、车辆买卖协议等中再次谋取高额非法利益。四是从放*目的、行为手段、社会危害性上进一步综合判断。“套路*”虚假诉讼行为人意在通过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和违约情形,达到其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手段上,存在签订虚高借条、制造走账流水、恶意抬高债务、“软暴力”催债等情况,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可见,针对类似李卫俊等“套路*”案件,仅依据民事证据、民事审判规则,通过形式审查难以查明案情。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充分协作,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调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以个案为切入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结合案件办理,查找社会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针对“套路*”虚假诉讼中发现的社会诚信机制问题,小额*款公司、商贸公司存在的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金融监管缺位等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自下而上推动对虚假诉讼、律师违规代理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金融整治专项活动。通过个案办理,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找准参与社会治理“切入点”,是检察机关探索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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