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怎么认定?和一般的协议有什么不同?
行政协议虽然是法律中的专业术语,很多朋友们可能也并不知道,但是行政协议的认定会影响案件的审级、审理程序等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您以后要起诉,那这部分知识则是必看的。所以沈律师今天给大家重点讲解一下行政协议的相关知识,
构成行政协议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 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条件不是绝对的,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签订行政协议的职权委托给非行政主体,如委托村委会或者某些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2. 协议缔结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例如政府为了修建高铁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决定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方案;3. 协议缔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就是说,签订的行政协议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行政法上的要求,如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人要配合征收,征收人要及时支付补偿款,这就是行政法中规定的,而《民法典》中是不会规定征收的。
但是因为行政协议中除了有“行政特色”,还有“协议特色”,所以有些情况下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来进行,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此时要想起诉,则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则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而无论上述哪一种起诉事由,一旦明确了属于行政协议之后,如果发生诉讼纠纷,根据被告来确定案件的审级,如果协议的相对防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案件的一审程序将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从审级利益上来更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