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8条是什么(刑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有关规定,泄密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政纪责任和党纪责任三种。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案件,主要涉及上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个罪名。《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一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政纪责任。根据《保密法》第31条有关“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是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案件,主要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各县(市、区)保密部门一定要从严把关,掌握好处理尺度,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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